和前代一样,元代是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元代家庭中的女性,有妻、妾和婢女之分。
妻和妾、婢的身份地位有严格的区别。元代上层官僚和官宦家庭,一般都有数量不等的妾和婢女。
就是普通地主家庭,男性纳妾和使用婢女,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元代文献中,妻子称为
“正室”,妾称为
“侧室”,
“如夫人”,或称
“小妻”、
“少房”。妾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一种是用钱买民间女子,对象大多是贫苦人家的女儿。
例如平江沈古,
“年四十,未有子,其妻邹氏候其适,为置一年少美貌之妾”。这位女子的父亲是
“名士”范复初,因
“父丧家贫”,其母被迫
“鬻”女为妾(《辍耕录》卷5
“嫁故人女”)。又如,
“部主事某人”托邓某用钱二千五百缗(贯),在扬州买
“殊色小鬟”送到京师为妾(《辍耕录》卷4
“不乱附妾”)。中书省刑部的一件文书中说,至元六年(1269)唐太
“买到妇人一名唤龙嫂,收为妾,生到小厮一个”,(《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杀奴婢娼佃弟殴死兄所宠婢》)。
元末孔齐的笔记《至正直记》中多处提到
“买妾”问题,可见这种现象之普遍(见该书卷1
“年老蓄婢妾”、
“婢妾之戒”,卷2
“买妾可谨”等条)。另一种是用钱典雇女子为妾。至元二十九年(1292)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
“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
“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典雇有夫妇人》)。
例如,龙兴路(路治今江西南昌)吴震
“雇到蒋梅英为妾”(《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吴震告争家财》)。
典雇有一定年限,要订立文书,这在南方是习见不鲜的。第三种是地主强迫佃户的女儿为妾。
至元十九年(1282)元朝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江南富户对地客(佃户)任意科派,
“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地主娶佃户女儿为妻是不可能的,只能为妾或婢。第四种是妓`女从良,男子出钱为妓`女赎身。
从良为妾是妓`女一条重要出路,特别是一些色艺出众的妓`女,很容易博得官员、富豪的青睐,出钱为之赎身。
杂剧《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描写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妓`女张海棠,
“姿色尽有,聪明智慧,学得琴棋书画,吹弹歌舞,无不通晓”。被财主马员外看中,娶回家去为妾(李行道作《元曲选》,1107—1129页)。
以妓为妾,最为人诟病。元末孔齐说:“以妓为妾,人家之大不祥也。盖此辈阅人多矣,妖冶万状,皆亲历之。使其入宅院,必不久安。且引诱子女及诸妾,不美之事,容或有之,吾见多矣,未有以妓为妾而不败者。故谚云:‘席上不可无,家中不可有。’”(《至正直记》卷2
“婢妾命名”)陶宗仪说:“妓妾之以色艺取怜、妒宠于主家者,亦日:我之富与贵有以感动其中耳。设遇患难贫病,彼必戚戚然求为脱身之计,又肯守不贰者哉!”但是陶宗仪也承认有例外,并举出三个名妓出嫁后
“守节”的例子(《辍耕录》卷15
“妓妾守节”)。元朝曾专门颁布有关妾的法令。至元十年(1273)正月,
“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
户部认为:“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户部的意见得到中书省的批准(《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
此事来自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使谭澄的建议。
“时诏禁有妻娶妾,乃建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世德下衰,妇人以悍妒成俗,己既无子,又以是讦制其夫,将遏制苗嗣,曾不省恤。请自今男子四十无子,听其娶妾。’中书是之,遍示天下”(姚燧《谭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4)。
文中
“有诏禁有妻娶妾”,显然是禁有妻娶妻之误。根据上述法令,有妻不许再娶妻,四十无子允许娶妾,娶妾必须明立婚约。
但有妻不许再娶妻是对汉人说的,蒙古、色目人不在此例。从元代的实际情况来看,蒙古、色目男子可以多妻,而且有妾。
汉人、南人一般只有一妻,但娶妾则不受限制。特别上层权贵和地位较高的官宦,盛行多妾。
武义将军(从五品)、副万户赵伯成,
“夫人常氏,如夫人者七”(苏天爵《副万户赵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5)便是一例。
从实际情况来看,男子娶妾特别是权贵和官宦娶妾并没有年龄的限制,四十无子娶妾是空话,没有严格执行。
男性纳妾的原因主要有二。一个原因是追求享受,
“人之买妾,欲其侍奉之乐也”(《至正直记》卷1
“婢妾之戒”)。官僚和富户往往广置侍妾,有的取其美貌。有的取其长于歌舞。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这是他们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同时也用以满足其荒淫生活的需要。
另一原因是娶妻无子,为了生育儿女而有纳妾之举。上述姑苏(今江苏苏州)人沈古就是如此。
又如,杭州张信,
“娶同县陈氏无子,叶氏来,为之侧室”,得生一子(宋濂《故叶夫人墓碣铭》,《宋文宪公全集》卷25)。
汴梁兰阳人扈铎,
“蚤孤,育于伯父。及壮,事伯父如所生。伯父老无子,铎为买妾。岁馀,产一女”(《元史》卷197《孝友一扈铎传》)。
还有一些人,因为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聘妻的费用,便买妾来建立家庭。
东阳(今浙江东阳)儒生吴中
“家益贫,年过三十不能娶,有一妾,为生二子”(宋濂《吴子善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42)。
钱塘(今杭州)名士吾衍因贫困
“年四十未娶”,友人
“为买酒家孤女为妾”,组成家庭(《辍耕录》卷6
“吾竹房先生”)。这种情况也是不少的。妾与妻的地位有严格的区别,妻是家庭主妇,妾必须听从妻的管教、安排。
权贵和一些豪富家庭的妾可以享受奢侈的生活,有的因年轻貌美得到主人的宠爱甚至凌驾在妻之上。
但就多数家庭来说,妾要从事各种家务活动,在生活上也必须处处低妻(家庭主妇)一等。
衢州(今浙江)祝应升说,他的母亲叶氏,
“居先君之少房,其事正室汪夫人寅畏谨敕,有过无不及焉”。
“每子妇进饮食。或一味之珍,必叩之曰:‘汪夫人已食乎’子妇应曰:‘然。’始敢下箸”(宋濂《祝母叶氏
妻和妾、婢的身份地位有严格的区别。元代上层官僚和官宦家庭,一般都有数量不等的妾和婢女。
就是普通地主家庭,男性纳妾和使用婢女,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元代文献中,妻子称为
“正室”,妾称为
“侧室”,
“如夫人”,或称
“小妻”、
“少房”。妾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一种是用钱买民间女子,对象大多是贫苦人家的女儿。
例如平江沈古,
“年四十,未有子,其妻邹氏候其适,为置一年少美貌之妾”。这位女子的父亲是
“名士”范复初,因
“父丧家贫”,其母被迫
“鬻”女为妾(《辍耕录》卷5
“嫁故人女”)。又如,
“部主事某人”托邓某用钱二千五百缗(贯),在扬州买
“殊色小鬟”送到京师为妾(《辍耕录》卷4
“不乱附妾”)。中书省刑部的一件文书中说,至元六年(1269)唐太
“买到妇人一名唤龙嫂,收为妾,生到小厮一个”,(《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杀奴婢娼佃弟殴死兄所宠婢》)。
元末孔齐的笔记《至正直记》中多处提到
“买妾”问题,可见这种现象之普遍(见该书卷1
“年老蓄婢妾”、
“婢妾之戒”,卷2
“买妾可谨”等条)。另一种是用钱典雇女子为妾。至元二十九年(1292)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
“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
“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典雇有夫妇人》)。
例如,龙兴路(路治今江西南昌)吴震
“雇到蒋梅英为妾”(《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吴震告争家财》)。
典雇有一定年限,要订立文书,这在南方是习见不鲜的。第三种是地主强迫佃户的女儿为妾。
至元十九年(1282)元朝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江南富户对地客(佃户)任意科派,
“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地主娶佃户女儿为妻是不可能的,只能为妾或婢。第四种是妓`女从良,男子出钱为妓`女赎身。
从良为妾是妓`女一条重要出路,特别是一些色艺出众的妓`女,很容易博得官员、富豪的青睐,出钱为之赎身。
杂剧《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描写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妓`女张海棠,
“姿色尽有,聪明智慧,学得琴棋书画,吹弹歌舞,无不通晓”。被财主马员外看中,娶回家去为妾(李行道作《元曲选》,1107—1129页)。
以妓为妾,最为人诟病。元末孔齐说:“以妓为妾,人家之大不祥也。盖此辈阅人多矣,妖冶万状,皆亲历之。使其入宅院,必不久安。且引诱子女及诸妾,不美之事,容或有之,吾见多矣,未有以妓为妾而不败者。故谚云:‘席上不可无,家中不可有。’”(《至正直记》卷2
“婢妾命名”)陶宗仪说:“妓妾之以色艺取怜、妒宠于主家者,亦日:我之富与贵有以感动其中耳。设遇患难贫病,彼必戚戚然求为脱身之计,又肯守不贰者哉!”但是陶宗仪也承认有例外,并举出三个名妓出嫁后
“守节”的例子(《辍耕录》卷15
“妓妾守节”)。元朝曾专门颁布有关妾的法令。至元十年(1273)正月,
“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
户部认为:“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户部的意见得到中书省的批准(《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
此事来自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使谭澄的建议。
“时诏禁有妻娶妾,乃建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世德下衰,妇人以悍妒成俗,己既无子,又以是讦制其夫,将遏制苗嗣,曾不省恤。请自今男子四十无子,听其娶妾。’中书是之,遍示天下”(姚燧《谭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4)。
文中
“有诏禁有妻娶妾”,显然是禁有妻娶妻之误。根据上述法令,有妻不许再娶妻,四十无子允许娶妾,娶妾必须明立婚约。
但有妻不许再娶妻是对汉人说的,蒙古、色目人不在此例。从元代的实际情况来看,蒙古、色目男子可以多妻,而且有妾。
汉人、南人一般只有一妻,但娶妾则不受限制。特别上层权贵和地位较高的官宦,盛行多妾。
武义将军(从五品)、副万户赵伯成,
“夫人常氏,如夫人者七”(苏天爵《副万户赵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5)便是一例。
从实际情况来看,男子娶妾特别是权贵和官宦娶妾并没有年龄的限制,四十无子娶妾是空话,没有严格执行。
男性纳妾的原因主要有二。一个原因是追求享受,
“人之买妾,欲其侍奉之乐也”(《至正直记》卷1
“婢妾之戒”)。官僚和富户往往广置侍妾,有的取其美貌。有的取其长于歌舞。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这是他们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同时也用以满足其荒淫生活的需要。
另一原因是娶妻无子,为了生育儿女而有纳妾之举。上述姑苏(今江苏苏州)人沈古就是如此。
又如,杭州张信,
“娶同县陈氏无子,叶氏来,为之侧室”,得生一子(宋濂《故叶夫人墓碣铭》,《宋文宪公全集》卷25)。
汴梁兰阳人扈铎,
“蚤孤,育于伯父。及壮,事伯父如所生。伯父老无子,铎为买妾。岁馀,产一女”(《元史》卷197《孝友一扈铎传》)。
还有一些人,因为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聘妻的费用,便买妾来建立家庭。
东阳(今浙江东阳)儒生吴中
“家益贫,年过三十不能娶,有一妾,为生二子”(宋濂《吴子善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42)。
钱塘(今杭州)名士吾衍因贫困
“年四十未娶”,友人
“为买酒家孤女为妾”,组成家庭(《辍耕录》卷6
“吾竹房先生”)。这种情况也是不少的。妾与妻的地位有严格的区别,妻是家庭主妇,妾必须听从妻的管教、安排。
权贵和一些豪富家庭的妾可以享受奢侈的生活,有的因年轻貌美得到主人的宠爱甚至凌驾在妻之上。
但就多数家庭来说,妾要从事各种家务活动,在生活上也必须处处低妻(家庭主妇)一等。
衢州(今浙江)祝应升说,他的母亲叶氏,
“居先君之少房,其事正室汪夫人寅畏谨敕,有过无不及焉”。
“每子妇进饮食。或一味之珍,必叩之曰:‘汪夫人已食乎’子妇应曰:‘然。’始敢下箸”(宋濂《祝母叶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