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厉的措施,从而振奋国民精神。李范说:“今年预算的主要部分,除了建设事业的必要开支外,准备供防卫措施和维护社会秩序所用,但是这些经费满足不了目前国防和维护社会秩序提出的开支需求。”(《汉城新闻》1949年4月3日)。
2.工业和农业:李范声称,在美国的援助下必须克服在工业恢复和发展方面的困难。要给予轻工业(纺织工业)特别关注,以便解决供应居民日用必需品的问题,并关注建筑材料和肥料的生产。同时必须尽量增加煤的开采量并恢复和修建发电站。同时,李范还指出,实际上工业还没有走上恢复的道路,但是,从明年起工业将开始全面发展。李范声称,“我确信,在五年计划末,工业产品将达到战前水平。”(《汉城新闻》1949年4月5日)
农业方面:报告人指出,政府希望立即进行土地改革。此外,政府打算造林,修建防止水灾的堤坝和灌溉可耕地――所有这一切措施的目的是增加谷类作物的收成。
3.财政:李范声称,政府正在实施削减开支和增加收入的政策,以便保证收支平衡。为此,打算削减政府机构的编制,进行税务制度改革,扩大专营权,增加出口等等。
政府拟定用立即增加国内生产和美国经济援助的办法克服通货膨胀。
4.文化和教育:李范声称,政府努力发展民族文化,将其提高到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政府已着手施实义务教育,制定教育基本法,考虑实施劳动和资本参加分配利润的政策,实行社会保险等。5.粮食储备:总理在自己的讲话中说,政府已建立了收购粮食的制度,但是储备计划只完成了一半。因此政府决定改变粮食政策:政府将允准只向那些已经完成粮食上交国家任务的农民自由出售其产品。
李范被迫承认,收购计划没有完成是因为“中农的不友好行为妨碍了这一计划,中农把粮食隐藏起来,不愿意出售给国家”。(《汉城新闻》1949年4月6日)。
应该说,所有这些措施都没有实现,其中一部分没有执行是因为政府本身不愿意做这些事(土地改革和社会保险等),而一部分是因为政府没有能力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收购粮食等)。李范的这个纲领性发言带有笼络人心的性质,其目的在于迷惑社会舆论。
1.土地改革法:在3月18日的国民议会会议上,首先逐条宣读了土地改革法草案。该法案的讨论差不多持续了一个半月,并且许多国民议会的议员对该法案都进行了最尖锐的批评。如3月18日,议员卢哲焕在国民议会声明,实行土地改革法案将是对农民的暴力和剥削,并声明该法案本身就是欺骗人民的政策的反映。3月13日,议员尹在千对土地改革法的评价如下:“所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没有保障农民生活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只会给地主带来好处,因为按照这一法案,农民为所获得的土地每年应从收获量总值中拿出30%来支付。”提出法案的工业委员会主席徐相日在回答尹的发言时声明:“尹的建议无非是这样一种倾向,即不用缴纳赎金,而是没收地主土地并无偿分配给农民。”(高丽通讯社,1949年3月15日)。这个声明暴露了李承晚政府在农业领域中所实行的反人民政策的实质,它完全是维护地主利益并欺骗朝鲜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在4月27日的激烈争论之后,国民议会终于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该法的简要内容介绍如下:
(1)本法的目的是致力于在农民中间正确分配土地,改善农民的生活物质条件,并发展国民经济。(2)为实施该法应建立中央、市、道、郡、面和里的土地委员会。
(3)政府买下属于分配的土地。这些土地的价格为年平均收成的1.5倍。政府用债券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补偿金,这些债券可在5年内分期兑换为现款。
(4)政府买下以下土地:①地主的耕地;②土地所有者自己不能耕种的可耕土地;
③超过本法规定定额的可耕土地;④面积超过3町步的果园土地、苗圃和桑园;
(5)政府可以协助卖出土地的地主安排他们从事对发展国家经济有利的工作。
(6)政府按本法买到的土地和收归国有的土地应该在农民中间进行分配。下列人员享有获得土地的权利:①现在耕种的地块少于他们能耕种的地块数量的农民;
②有种田经验的烈士家属;③有可能从事农业的雇农和回国的农民。
(7)每个农户应得到的土地数量不应超过3町步。
(8)农民在5年内赎买土地,交纳给政府的费用相当于主要农作物年平均收成的1.25倍。每年交纳25%购买土地的款项,实物或现金均可。(9)以户主的名字注册所获得的土地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10)禁止土地出租、租赁和将土地委托别人耕种。(11)如果在农民不支付土地赎金,以及不支付购地所欠政府的其他债务时,那么,政府根据法庭判决将剥夺他对这一土地的所有权。(12)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因此,正如高丽通讯社5月5日报道的,根据农林部土地管理局的资料,在153.5万农户中,也就是约占南朝鲜全部农户(2172435户农民)的70%中,规定分配102.4万町步土地,占南朝鲜全部耕地(2192546町步)的47%。南朝鲜的1375万农民人口中有762万人将参加分配。其中92.1万无地佃农,57.7万少地农民和4.7万雇农将获得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局的资料,向地主购买的75.5万町步土地,收归国有的和没收的26.9万町步土地应当进行分配。这些数字当然是夸大的,是为表明改革的民主性质而公布的。
尽管土地法本质上无法改善朝鲜农民的状况,农民在5年内仍将被政府所束缚,他们每年不得不缴纳年收成的25%作为获得土地的赎金,但反人民的政府还是认为此法过于民主而拒绝实施。李承晚在5月3日向国民议会声明,在他看来,该法案制定得不错,并且没有特别损害地主的利益,但话音未落,5月15日,政府就通过决议把该法案退回国民议会重新审查。政府这一举动引起许多议员的愤怒。如议员谢容吉在发言中声明:“像取消地方自治法和把土地改革法退回国民议会这样的行为,在有宪法的国家中是非常罕见的。我甚至不愿意谈起政府的这些行为。国民议会的议员不是稻草人。”(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14日)
国民议会于6月15日以97票赞成19票反对通过了将土地改革法重新送回政府的决议。政府被迫在6月21日公布此法。但是,土地改革法到如今也没有生效。政府有意地不愿哪怕多少改善一下朝鲜农民走投无路的状况。
2.地方自治法:2月1日在国民议会第19次会议上首先听取了地方自治机构法草案,该法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维护社会秩序委员会制定的。3月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该法。该法文本中说,本法律颁布10天后生效。但是,政府不愿意着手执行此法并提出建议说,该法生效日期应由总统下命令决定。政府以下列理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①因为政府尚未变强,国内仍有暴动继续,地方自治机构没有能力保障地方上的安全。
②因为还没有从北朝鲜拥护者中补选100名国会议员,举行地方政权机构的选举还早。”(《汉城新闻》,1949年4月2日)因此,国民议会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民主国民党党员、议员刘贞惠和李周根等人发言赞成政府的建议,而“义进”协会的会员们坚持该法应立即生效。结果是4月14日通过了修改该法附件第1条的决议,即认为该法生效日期不是10天以后,而是从颁布日起90天以后。4月17日该法经上述修改后重新交给政府执行。
4月26日政府再次将该法退还国民议会并要求将附件第1条改写如下:“本法律自颁布日起一年内生效,并且生效日期由总统命令确定。”
当时国民议会委托立法委员会研究这个问题,该委员会于4月30日向议会禀报如下:
“政府对国民议会反对修改自治地方机构法再次提出抵制是违反宪法。此外,政府也无权对同一问题重复声明抵制。因此,立法委员会决定不讨论政府的声明。”(《汉城新闻》,1949年5月1日)。4月30日国民议会批准了委员会的结论并通过决议将此法交还政府。但是政府第三次又将此法退还国民议会。5月13日李承晚在记者招待会上声称:“政府认为地方自治法可以生效,但必须在暴动完全被消灭后,在北部同胞有可能参加自治时才行。”(《自由新闻》,1949年5月14日)政府要求各道知事、汉城市长、各郡和面的行政长官由总统任命,而不是如该法第98条规定的由居民选举。国民议会又重新开始讨论该法。许多议员要求再将该法退还政府。如议员姜煜准在5月27日的发言中声明:“如果政府根本不愿意施行该法并多次不接受国民议会的决议,那么,立法机关最终将会变成一个受政府支配的机关。所以必须促使政府放弃拒绝的打算,并将该法重新交给政府执行。如果政府拒绝该法生效,国民议会就应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27日)
5月30日甚至国民议会议长申翼熙也发言反对政府的建议,他在讲话中声明如下:
“我们费了很大气力制定出并通过这个关于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案,但是政府要求修改法案,因为生效日期不合适而且没有给予政府任命各道知事的机会。如果该法生效日期由总统命令确定,那么将很难预料什么时候生效,也许一年后,因为不清楚什么时候社会秩序将会得到保障。我们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所以我们不可以赞同这些举动,它们与人民的愿望相抵触。”(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30日)
5月30日国民议会再一次向政府作了让步,通过了重新制定该法案的决议。
6月4日国民议会通过了重新制定的地方自治法案,该法案于8月15日生效。该法的简要内容如下:①在各道、汉城市、各市、各郡和各面建立包括地方议会和执行机构的地方自治。撤销郡制。②每4万居民选举1名道议会议员,每3万居民选举1名汉城市市议员。
③地方议员不能成为国民议会议员和地方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
④选举议员日由总统确定。⑤道知事和汉城市市长由总统任命。各市、郡和乡的行政长官由地方议会不记名投票选举,并报经道知事批准。这样李承晚使国民议会批准了他想要的那种地方自治法。生效日期取决于总统。道知事由总统任命,市、郡、乡行政长官由道知事任命。由此可见,在此法中没有提到关于在地方上建立政权的民主机构这回事。11月28日由于政府的坚持,国民议会又对地方自治法作了某些变动。这些变动如下:
①如果形势不允许举行地方议会选举,那么总统有权暂时中止或将选举延期(75条);
②如果市、郡、乡行政长官违犯法律,道知事有权将他们移交法庭(109条);
③如果市、郡、乡行政长官因某种原因空缺,副职可以临时执行正职职务。
3.粮食储备:1948年秋通过了粮食收购法并于12月初农业部着手收购粮食。但是收购计划没[365小说网・电子书下载乐园―wWw.QiSuu.cOm]有完成。到2月20日(最后期限)总共才收购了3430487石粮食(1石=180公斤),即计划的45.7%。如3月6日联合通讯社报道的,到3月5日只收购了3707465石粮食,即计划的49.4%,其中各道为:汉城:2671石(89%);忠清北道:209897石(65.6%);
忠清南道:428867石(52.6%);全罗北道:586743石(56.5%);
全罗南道:525566石(42%);庆尚北道:644298石(53.4%);
庆尚南道:524207石(54.6%);江原道:103281石(42.3%);
京畿道:681935石(41%)。未完成粮食收购计划的原因是农民不愿意把粮食卖给政府,因为他们仇恨为美国人效力的李承晚集团在南朝鲜建立的反动制度,此外,他们本身的经济状况很艰难,所以农民们没有粮食出售给政府。同时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很低,几乎又完全不向农民回销他们上交的谷物。如3月31日,朝鲜独立党(右派政党)宣传处长严鹤道在记者招待会上声明如下:“美国军事行政当局在朝鲜存在3年以来,居民被大米异常困难的供应弄得筋疲力尽,他们仅仅靠补充供应的食品活命。因此绝对不可以将大量大米出口日本,因为必须充分供应人民粮食。将我们农民用血汗种出的大米输出日本是引起经济崩溃的荒谬政策。”(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1日)国民议会的一些议员也反对向日本输出大米。如5月3日,议员金学渊、金康鹤和其他人对收购粮食的情况如何这一问题回答说,收购粮食的措施失败了,并说“我们由于缺乏粮食正在受苦,无论如何也不可以向日本增补
2.工业和农业:李范声称,在美国的援助下必须克服在工业恢复和发展方面的困难。要给予轻工业(纺织工业)特别关注,以便解决供应居民日用必需品的问题,并关注建筑材料和肥料的生产。同时必须尽量增加煤的开采量并恢复和修建发电站。同时,李范还指出,实际上工业还没有走上恢复的道路,但是,从明年起工业将开始全面发展。李范声称,“我确信,在五年计划末,工业产品将达到战前水平。”(《汉城新闻》1949年4月5日)
农业方面:报告人指出,政府希望立即进行土地改革。此外,政府打算造林,修建防止水灾的堤坝和灌溉可耕地――所有这一切措施的目的是增加谷类作物的收成。
3.财政:李范声称,政府正在实施削减开支和增加收入的政策,以便保证收支平衡。为此,打算削减政府机构的编制,进行税务制度改革,扩大专营权,增加出口等等。
政府拟定用立即增加国内生产和美国经济援助的办法克服通货膨胀。
4.文化和教育:李范声称,政府努力发展民族文化,将其提高到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政府已着手施实义务教育,制定教育基本法,考虑实施劳动和资本参加分配利润的政策,实行社会保险等。5.粮食储备:总理在自己的讲话中说,政府已建立了收购粮食的制度,但是储备计划只完成了一半。因此政府决定改变粮食政策:政府将允准只向那些已经完成粮食上交国家任务的农民自由出售其产品。
李范被迫承认,收购计划没有完成是因为“中农的不友好行为妨碍了这一计划,中农把粮食隐藏起来,不愿意出售给国家”。(《汉城新闻》1949年4月6日)。
应该说,所有这些措施都没有实现,其中一部分没有执行是因为政府本身不愿意做这些事(土地改革和社会保险等),而一部分是因为政府没有能力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收购粮食等)。李范的这个纲领性发言带有笼络人心的性质,其目的在于迷惑社会舆论。
1.土地改革法:在3月18日的国民议会会议上,首先逐条宣读了土地改革法草案。该法案的讨论差不多持续了一个半月,并且许多国民议会的议员对该法案都进行了最尖锐的批评。如3月18日,议员卢哲焕在国民议会声明,实行土地改革法案将是对农民的暴力和剥削,并声明该法案本身就是欺骗人民的政策的反映。3月13日,议员尹在千对土地改革法的评价如下:“所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没有保障农民生活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只会给地主带来好处,因为按照这一法案,农民为所获得的土地每年应从收获量总值中拿出30%来支付。”提出法案的工业委员会主席徐相日在回答尹的发言时声明:“尹的建议无非是这样一种倾向,即不用缴纳赎金,而是没收地主土地并无偿分配给农民。”(高丽通讯社,1949年3月15日)。这个声明暴露了李承晚政府在农业领域中所实行的反人民政策的实质,它完全是维护地主利益并欺骗朝鲜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在4月27日的激烈争论之后,国民议会终于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该法的简要内容介绍如下:
(1)本法的目的是致力于在农民中间正确分配土地,改善农民的生活物质条件,并发展国民经济。(2)为实施该法应建立中央、市、道、郡、面和里的土地委员会。
(3)政府买下属于分配的土地。这些土地的价格为年平均收成的1.5倍。政府用债券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补偿金,这些债券可在5年内分期兑换为现款。
(4)政府买下以下土地:①地主的耕地;②土地所有者自己不能耕种的可耕土地;
③超过本法规定定额的可耕土地;④面积超过3町步的果园土地、苗圃和桑园;
(5)政府可以协助卖出土地的地主安排他们从事对发展国家经济有利的工作。
(6)政府按本法买到的土地和收归国有的土地应该在农民中间进行分配。下列人员享有获得土地的权利:①现在耕种的地块少于他们能耕种的地块数量的农民;
②有种田经验的烈士家属;③有可能从事农业的雇农和回国的农民。
(7)每个农户应得到的土地数量不应超过3町步。
(8)农民在5年内赎买土地,交纳给政府的费用相当于主要农作物年平均收成的1.25倍。每年交纳25%购买土地的款项,实物或现金均可。(9)以户主的名字注册所获得的土地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10)禁止土地出租、租赁和将土地委托别人耕种。(11)如果在农民不支付土地赎金,以及不支付购地所欠政府的其他债务时,那么,政府根据法庭判决将剥夺他对这一土地的所有权。(12)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因此,正如高丽通讯社5月5日报道的,根据农林部土地管理局的资料,在153.5万农户中,也就是约占南朝鲜全部农户(2172435户农民)的70%中,规定分配102.4万町步土地,占南朝鲜全部耕地(2192546町步)的47%。南朝鲜的1375万农民人口中有762万人将参加分配。其中92.1万无地佃农,57.7万少地农民和4.7万雇农将获得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局的资料,向地主购买的75.5万町步土地,收归国有的和没收的26.9万町步土地应当进行分配。这些数字当然是夸大的,是为表明改革的民主性质而公布的。
尽管土地法本质上无法改善朝鲜农民的状况,农民在5年内仍将被政府所束缚,他们每年不得不缴纳年收成的25%作为获得土地的赎金,但反人民的政府还是认为此法过于民主而拒绝实施。李承晚在5月3日向国民议会声明,在他看来,该法案制定得不错,并且没有特别损害地主的利益,但话音未落,5月15日,政府就通过决议把该法案退回国民议会重新审查。政府这一举动引起许多议员的愤怒。如议员谢容吉在发言中声明:“像取消地方自治法和把土地改革法退回国民议会这样的行为,在有宪法的国家中是非常罕见的。我甚至不愿意谈起政府的这些行为。国民议会的议员不是稻草人。”(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14日)
国民议会于6月15日以97票赞成19票反对通过了将土地改革法重新送回政府的决议。政府被迫在6月21日公布此法。但是,土地改革法到如今也没有生效。政府有意地不愿哪怕多少改善一下朝鲜农民走投无路的状况。
2.地方自治法:2月1日在国民议会第19次会议上首先听取了地方自治机构法草案,该法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维护社会秩序委员会制定的。3月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该法。该法文本中说,本法律颁布10天后生效。但是,政府不愿意着手执行此法并提出建议说,该法生效日期应由总统下命令决定。政府以下列理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①因为政府尚未变强,国内仍有暴动继续,地方自治机构没有能力保障地方上的安全。
②因为还没有从北朝鲜拥护者中补选100名国会议员,举行地方政权机构的选举还早。”(《汉城新闻》,1949年4月2日)因此,国民议会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民主国民党党员、议员刘贞惠和李周根等人发言赞成政府的建议,而“义进”协会的会员们坚持该法应立即生效。结果是4月14日通过了修改该法附件第1条的决议,即认为该法生效日期不是10天以后,而是从颁布日起90天以后。4月17日该法经上述修改后重新交给政府执行。
4月26日政府再次将该法退还国民议会并要求将附件第1条改写如下:“本法律自颁布日起一年内生效,并且生效日期由总统命令确定。”
当时国民议会委托立法委员会研究这个问题,该委员会于4月30日向议会禀报如下:
“政府对国民议会反对修改自治地方机构法再次提出抵制是违反宪法。此外,政府也无权对同一问题重复声明抵制。因此,立法委员会决定不讨论政府的声明。”(《汉城新闻》,1949年5月1日)。4月30日国民议会批准了委员会的结论并通过决议将此法交还政府。但是政府第三次又将此法退还国民议会。5月13日李承晚在记者招待会上声称:“政府认为地方自治法可以生效,但必须在暴动完全被消灭后,在北部同胞有可能参加自治时才行。”(《自由新闻》,1949年5月14日)政府要求各道知事、汉城市长、各郡和面的行政长官由总统任命,而不是如该法第98条规定的由居民选举。国民议会又重新开始讨论该法。许多议员要求再将该法退还政府。如议员姜煜准在5月27日的发言中声明:“如果政府根本不愿意施行该法并多次不接受国民议会的决议,那么,立法机关最终将会变成一个受政府支配的机关。所以必须促使政府放弃拒绝的打算,并将该法重新交给政府执行。如果政府拒绝该法生效,国民议会就应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27日)
5月30日甚至国民议会议长申翼熙也发言反对政府的建议,他在讲话中声明如下:
“我们费了很大气力制定出并通过这个关于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案,但是政府要求修改法案,因为生效日期不合适而且没有给予政府任命各道知事的机会。如果该法生效日期由总统命令确定,那么将很难预料什么时候生效,也许一年后,因为不清楚什么时候社会秩序将会得到保障。我们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所以我们不可以赞同这些举动,它们与人民的愿望相抵触。”(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30日)
5月30日国民议会再一次向政府作了让步,通过了重新制定该法案的决议。
6月4日国民议会通过了重新制定的地方自治法案,该法案于8月15日生效。该法的简要内容如下:①在各道、汉城市、各市、各郡和各面建立包括地方议会和执行机构的地方自治。撤销郡制。②每4万居民选举1名道议会议员,每3万居民选举1名汉城市市议员。
③地方议员不能成为国民议会议员和地方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
④选举议员日由总统确定。⑤道知事和汉城市市长由总统任命。各市、郡和乡的行政长官由地方议会不记名投票选举,并报经道知事批准。这样李承晚使国民议会批准了他想要的那种地方自治法。生效日期取决于总统。道知事由总统任命,市、郡、乡行政长官由道知事任命。由此可见,在此法中没有提到关于在地方上建立政权的民主机构这回事。11月28日由于政府的坚持,国民议会又对地方自治法作了某些变动。这些变动如下:
①如果形势不允许举行地方议会选举,那么总统有权暂时中止或将选举延期(75条);
②如果市、郡、乡行政长官违犯法律,道知事有权将他们移交法庭(109条);
③如果市、郡、乡行政长官因某种原因空缺,副职可以临时执行正职职务。
3.粮食储备:1948年秋通过了粮食收购法并于12月初农业部着手收购粮食。但是收购计划没[365小说网・电子书下载乐园―wWw.QiSuu.cOm]有完成。到2月20日(最后期限)总共才收购了3430487石粮食(1石=180公斤),即计划的45.7%。如3月6日联合通讯社报道的,到3月5日只收购了3707465石粮食,即计划的49.4%,其中各道为:汉城:2671石(89%);忠清北道:209897石(65.6%);
忠清南道:428867石(52.6%);全罗北道:586743石(56.5%);
全罗南道:525566石(42%);庆尚北道:644298石(53.4%);
庆尚南道:524207石(54.6%);江原道:103281石(42.3%);
京畿道:681935石(41%)。未完成粮食收购计划的原因是农民不愿意把粮食卖给政府,因为他们仇恨为美国人效力的李承晚集团在南朝鲜建立的反动制度,此外,他们本身的经济状况很艰难,所以农民们没有粮食出售给政府。同时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很低,几乎又完全不向农民回销他们上交的谷物。如3月31日,朝鲜独立党(右派政党)宣传处长严鹤道在记者招待会上声明如下:“美国军事行政当局在朝鲜存在3年以来,居民被大米异常困难的供应弄得筋疲力尽,他们仅仅靠补充供应的食品活命。因此绝对不可以将大量大米出口日本,因为必须充分供应人民粮食。将我们农民用血汗种出的大米输出日本是引起经济崩溃的荒谬政策。”(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1日)国民议会的一些议员也反对向日本输出大米。如5月3日,议员金学渊、金康鹤和其他人对收购粮食的情况如何这一问题回答说,收购粮食的措施失败了,并说“我们由于缺乏粮食正在受苦,无论如何也不可以向日本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