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光州、群山。(五)双方司令员应“建议双方政府在停战协定签订和生效3个月期间里召开双方最高政治会议……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和平解决朝鲜争端等问题”(第60条)。1951年12月18日,美军司令部向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递交了美军俘获的132474名俘虏名单。而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向美国人递交了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俘获的11559名战俘名单,其中包括3198名美军俘虏。美方指出,截至1951年12月18日,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俘获的美军士兵至少有11000人。正如艾奇逊在1952年10月24日联大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声明的,美军司令部手里有17万名俘虏。这些俘虏中,似乎愿意被遣返的只有8.3万人。其余的或是当地居民(37000),或似乎反对遣返。在和平谈判中美国代表声明,只能遣返那些同意遣返的战俘。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坚决反对关于滞留一部分战俘的说法,坚决要求遣返所有战俘。
1952年6月9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致信美军司令克拉克将军,要求“双方所俘获的所有外国武装人员――联合国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指战员都应遣返;双方所俘获的朝鲜军人――南朝鲜军人和北朝鲜军人,其出生地在敌对一方的应该遣返,其出生地在擒获其一方的,应允许直接返回故里,无需遣返”。
美国人反对这一建议。同时,他们加强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平居民点和和平企业的空袭,想以此恫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居民,迫使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同意美军滞留大部分被美军俘获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人员,以便将来利用他们反对北朝鲜和中国。1952年9月28日在板门店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以下3点选择性提议:(一)每一方手中的战俘,在非军事区商定地点验明身份之后都将被认为是“已遣返人员”。任何一名战俘,只要在验明身份时表示愿回到抓获他的一方的领土上去,都应该允许这样做,应该给他保证必要的交通工具。所有战俘都应恢复公民生活,再不允许他们参加朝鲜的战斗行动。验明身份,或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由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由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某种联合组织实施。
(二)所有表示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反对遣返的,应小量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解除各方的军事监督。然后由双方同意选择的国家的代表或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同他们进行谈话,之后允许这些战俘去他们选择的一方的领土。如果同意,该程序可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的联合组织实施。(三)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愿意留在抓获他们一方的战俘应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并解除任何军事管制。然后允许他们去他们所选择的一方的领土,无需任何谈话、调查和审核。这件事可在红十字会或联合军事小组监督下实施。在1952年10月8日的会议上,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南日将军声明,美国1952年9月28日的提案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它是美国人以前强行扣留战俘要求的翻版,它完全违反日内瓦战俘公约和双方所有战俘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代表哈里逊将军以最后通牒方式声明中止停战谈判,直到通过美国提案时为止,说完就离开了会场。当天,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华盛顿新闻发布会上声明,说停战谈判不应认为已经终止,它只是拖延一段时间,并说“联合国军司令部”在遣返战俘问题上不作任何让步。
五、在第六、第七届联大上的朝鲜问题:在第六届联大会议上,朝鲜问题被列入议事日程,但实际并未讨论。美英多数借口联大讨论朝鲜问题会妨碍平壤谈判和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故通过了第六次会议不讨论朝鲜问题的决定,呼吁在安理会收到“联合国军司令部”关于签订朝鲜停战协定的消息之后立即召开联大特别会议。苏联代表团坚持在六届联大会议上讨论朝鲜问题,以便促使朝鲜停战。在1952年10月14日开幕的第七届联大会议上讨论了朝鲜问题。会议一开始,苏联代表团建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出席会议参与朝鲜问题讨论。这一建议未被通过。1952年10月24日艾奇逊在会议上发言,他以美国的观点回顾了朝鲜问题,坚持战俘“自愿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以美国、英国、法国和其他18个国家的名义提出了联大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草案,其中指出,“赞同联合国‘代表’,即美国代表为签署公正的体面的朝鲜停战协定所作的努力”。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国关于“自愿遣返”战俘的提案。
在1952年10月29日的会议上,维辛斯基同志发言,陈述了朝鲜问题的历史,揭露了美国在朝鲜的侵略。他指出,美国坚持所谓的战俘自愿遣返,粗暴地违反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尤其是公约的第118和第119条。维辛斯基把一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其中建议成立“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吸收当事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代表参加,其中包括没有参与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参加该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应“采取调解朝鲜问题的措施,指导思想是在该委员会监督下由朝鲜人自己实现朝鲜统一”。1952年11月3日,墨西哥代表团把一项战俘问题决议草案提交第一委员会讨论。该草案建议根据以下原则遣返战俘:
(一)对于“自愿表示要回自己出生地国家”的战俘,在签订停战协定后应立即遣返。
(二)其余的战俘遣往愿在自己领土上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如果战俘愿意,也具备这样做的条件,就给他们提供这种遣返的机会。在1952年11月3日委员会会议上,秘鲁代表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提议“成立五成员委员会,其中每一方都有1名代表。联合国大会任命2名代表,并呼吁一个未加入联合国的中立国家(指瑞士)给予合作,参加并主持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投入遣返战俘的工作,同时要考虑战俘自己的意愿。不愿遣返的战俘“留在中立区受委员会保护”。委员会应尽快向联合国提出“彻底解决它保护之下的战俘命运的妥善措施,注意在愿意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安置他们或在主管国家同意后在托管领土安置他们”。1952年11月10日,苏联代表团对它1952年10月29日提出的决议草案提出了补充。补充里规定,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应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国、印度、缅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南朝鲜组成。
在第一委员会辩论朝鲜问题时,美国和美英集团其他国家的报纸上围绕印度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议论纷纷。这似乎表明,英美之间出现了分歧,因为英国赞成印度的提案,而美国反对。1952年11月17日,印度提出了只涉及部分朝鲜问题即战俘问题的决议草案。
印度的提案建议成立由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瑞典和瑞士代表组成的朝鲜战俘遣返委员会,将所有战俘交这一委员会管辖。在按照民族和居住地对他们进行分类后给他们提供回国的权利。在90天期限里还未归国的战俘问题,交政治会议讨论――该会议按照和平协议草案第60条召开。印度的决议草案还规定,遣返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要根据相互协商的原则进行任命调停人的谈判。如果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后3个星期时间里还未达成任命调停人的协议,这个问题则提交联合国大会”。在遣返委员会里,一切问题都根据简单多数决定。“如果形不成多数,调停人则有决定权……”这样,印度建议交换的仅是那些“自愿”表示想回故里的战俘,实际上这是在重复美国的立场。遗返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归结为调停,就像作为朝鲜交战一方的联合国本身那种调停一样。关于在朝鲜停止军事行动,印度草案中只字未提。美国代表急忙声明他们支持印度的方案。英国代表艾登在1952年11月20日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时表示欢迎印度的提案,把它看成是走出朝鲜僵局的“建设性一步”。
1952年11月23日,苏联代表团提出给讨论过的苏联代表团决议草案(作为第1条)补充以下内容:“建议朝鲜交战双方立即全面停火,即根据交战双方已经达成的停战协定草案停止陆上、海上和空中的军事行动,全部遣返战俘问题交苏联决议草案中规定的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解决,在那里,问题将由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决定”。维辛斯基同志在1952年11月24日发言时指出,印度的决议草案同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相矛盾,没有提及必须立即停止朝鲜的流血冲突。维辛斯基同志呼吁通过苏联的决议草案,其中呼吁在朝鲜立即停火。1952年11月26日,根据伊朗代表的提议,第一委员会决定首先讨论印度的决议草案。苏联代表团对印度的草案提出了修改,这些修改包含了苏联关于朝鲜问题决议草案的原则。1952年11月28日,周恩来发表声明支持苏联在第七届联大会议上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尽快结束朝鲜战争完全符合亚洲和全世界和平的利益,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1952年11月2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发表声明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苏联的提案“最公正,它旨在尽快结束朝鲜战争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因此完全支持这一提案……”1952年12月1日,第一委员会通过了丹麦代表团提出的对印度决议草案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如果在30天时间里战俘问题在政治会议上得不到解决(印度草案规定的期限为60天),该问题转交联合国解决。当天,第一委员会通过了按照丹麦修正案修改过的印度决议草案。
1952年12月2日第一委员会否决了苏联代表团提出的决议草案。委员会至此结束了对朝鲜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大会主席向委员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印度提案的决议的答复之后,委员会再讨论这一问题。1952年12月3日,在联大全体会议上印度决议草案以54票赞成,5票反对,1票弃权被通过。
苏联的决议草案以41票反对,5票赞成,12票弃权被否决。1952年12月5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加拿大人)把大会通过的决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1952年12月14日,周恩来致电皮尔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这一决议不能保证“协定的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原则”,“接受这一决议――这将意味着在美国粗暴的武力面前投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提议联大废除这一非法提案……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恢复板门店谈判,在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的基础上,作为第一步先完全停火,然后把所有战俘的遣返问题交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致电皮尔逊,要求废除联大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决议,“应根据苏联的提案讨论和通过朝鲜立即停火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所需的措施……”1952年12月20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向大会提交报告,其中包括简短序言、皮尔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长的电报和附件――大会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朝鲜问题决议以及上述中国和北朝鲜外长的答复。这一报告,以及联合国朝鲜统一和恢复委员会对六届和七届联大会议的报告和所谓的联合国朝鲜恢复总代表的报告,在1953年2月24日开幕的七届联大第二次会议上得到了讨论。苏联代表团提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朝鲜问题的讨论,但遭到美英集团的拒绝。
美国代表洛奇于2月25日在第一委员会上讲话诬蔑苏联,“苏联为扩大朝鲜战争走得很远了……”,“苏联政府可以停止战争,当它想停的时候”。1953年3月2日,维辛斯基在第一委员会上发言回击洛奇,指出,苏联任何时候也不隐瞒,它根据1945年友好同盟条约和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给自己的盟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过、现在也在提供武器。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于苏联同它没有友好和互助条约,苏联没有义务向它出售武器,也没有出售,如果不考虑1948年苏联从朝鲜撤军时给其留下了苏军多余的武器。维辛斯基指出,苏联主张立即全面停止朝鲜战争,坚持自己在七届联大第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驳斥了美国代表洛奇的谎言,似乎苏联对朝鲜战争的延续感兴趣。
1953年3月5日,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菲律宾、丹麦和泰国的代表团提出决议草案,
1952年6月9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致信美军司令克拉克将军,要求“双方所俘获的所有外国武装人员――联合国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指战员都应遣返;双方所俘获的朝鲜军人――南朝鲜军人和北朝鲜军人,其出生地在敌对一方的应该遣返,其出生地在擒获其一方的,应允许直接返回故里,无需遣返”。
美国人反对这一建议。同时,他们加强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平居民点和和平企业的空袭,想以此恫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居民,迫使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同意美军滞留大部分被美军俘获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人员,以便将来利用他们反对北朝鲜和中国。1952年9月28日在板门店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以下3点选择性提议:(一)每一方手中的战俘,在非军事区商定地点验明身份之后都将被认为是“已遣返人员”。任何一名战俘,只要在验明身份时表示愿回到抓获他的一方的领土上去,都应该允许这样做,应该给他保证必要的交通工具。所有战俘都应恢复公民生活,再不允许他们参加朝鲜的战斗行动。验明身份,或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由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由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某种联合组织实施。
(二)所有表示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反对遣返的,应小量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解除各方的军事监督。然后由双方同意选择的国家的代表或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同他们进行谈话,之后允许这些战俘去他们选择的一方的领土。如果同意,该程序可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的联合组织实施。(三)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愿意留在抓获他们一方的战俘应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并解除任何军事管制。然后允许他们去他们所选择的一方的领土,无需任何谈话、调查和审核。这件事可在红十字会或联合军事小组监督下实施。在1952年10月8日的会议上,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南日将军声明,美国1952年9月28日的提案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它是美国人以前强行扣留战俘要求的翻版,它完全违反日内瓦战俘公约和双方所有战俘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代表哈里逊将军以最后通牒方式声明中止停战谈判,直到通过美国提案时为止,说完就离开了会场。当天,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华盛顿新闻发布会上声明,说停战谈判不应认为已经终止,它只是拖延一段时间,并说“联合国军司令部”在遣返战俘问题上不作任何让步。
五、在第六、第七届联大上的朝鲜问题:在第六届联大会议上,朝鲜问题被列入议事日程,但实际并未讨论。美英多数借口联大讨论朝鲜问题会妨碍平壤谈判和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故通过了第六次会议不讨论朝鲜问题的决定,呼吁在安理会收到“联合国军司令部”关于签订朝鲜停战协定的消息之后立即召开联大特别会议。苏联代表团坚持在六届联大会议上讨论朝鲜问题,以便促使朝鲜停战。在1952年10月14日开幕的第七届联大会议上讨论了朝鲜问题。会议一开始,苏联代表团建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出席会议参与朝鲜问题讨论。这一建议未被通过。1952年10月24日艾奇逊在会议上发言,他以美国的观点回顾了朝鲜问题,坚持战俘“自愿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以美国、英国、法国和其他18个国家的名义提出了联大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草案,其中指出,“赞同联合国‘代表’,即美国代表为签署公正的体面的朝鲜停战协定所作的努力”。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国关于“自愿遣返”战俘的提案。
在1952年10月29日的会议上,维辛斯基同志发言,陈述了朝鲜问题的历史,揭露了美国在朝鲜的侵略。他指出,美国坚持所谓的战俘自愿遣返,粗暴地违反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尤其是公约的第118和第119条。维辛斯基把一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其中建议成立“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吸收当事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代表参加,其中包括没有参与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参加该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应“采取调解朝鲜问题的措施,指导思想是在该委员会监督下由朝鲜人自己实现朝鲜统一”。1952年11月3日,墨西哥代表团把一项战俘问题决议草案提交第一委员会讨论。该草案建议根据以下原则遣返战俘:
(一)对于“自愿表示要回自己出生地国家”的战俘,在签订停战协定后应立即遣返。
(二)其余的战俘遣往愿在自己领土上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如果战俘愿意,也具备这样做的条件,就给他们提供这种遣返的机会。在1952年11月3日委员会会议上,秘鲁代表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提议“成立五成员委员会,其中每一方都有1名代表。联合国大会任命2名代表,并呼吁一个未加入联合国的中立国家(指瑞士)给予合作,参加并主持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投入遣返战俘的工作,同时要考虑战俘自己的意愿。不愿遣返的战俘“留在中立区受委员会保护”。委员会应尽快向联合国提出“彻底解决它保护之下的战俘命运的妥善措施,注意在愿意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安置他们或在主管国家同意后在托管领土安置他们”。1952年11月10日,苏联代表团对它1952年10月29日提出的决议草案提出了补充。补充里规定,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应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国、印度、缅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南朝鲜组成。
在第一委员会辩论朝鲜问题时,美国和美英集团其他国家的报纸上围绕印度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议论纷纷。这似乎表明,英美之间出现了分歧,因为英国赞成印度的提案,而美国反对。1952年11月17日,印度提出了只涉及部分朝鲜问题即战俘问题的决议草案。
印度的提案建议成立由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瑞典和瑞士代表组成的朝鲜战俘遣返委员会,将所有战俘交这一委员会管辖。在按照民族和居住地对他们进行分类后给他们提供回国的权利。在90天期限里还未归国的战俘问题,交政治会议讨论――该会议按照和平协议草案第60条召开。印度的决议草案还规定,遣返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要根据相互协商的原则进行任命调停人的谈判。如果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后3个星期时间里还未达成任命调停人的协议,这个问题则提交联合国大会”。在遣返委员会里,一切问题都根据简单多数决定。“如果形不成多数,调停人则有决定权……”这样,印度建议交换的仅是那些“自愿”表示想回故里的战俘,实际上这是在重复美国的立场。遗返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归结为调停,就像作为朝鲜交战一方的联合国本身那种调停一样。关于在朝鲜停止军事行动,印度草案中只字未提。美国代表急忙声明他们支持印度的方案。英国代表艾登在1952年11月20日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时表示欢迎印度的提案,把它看成是走出朝鲜僵局的“建设性一步”。
1952年11月23日,苏联代表团提出给讨论过的苏联代表团决议草案(作为第1条)补充以下内容:“建议朝鲜交战双方立即全面停火,即根据交战双方已经达成的停战协定草案停止陆上、海上和空中的军事行动,全部遣返战俘问题交苏联决议草案中规定的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解决,在那里,问题将由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决定”。维辛斯基同志在1952年11月24日发言时指出,印度的决议草案同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相矛盾,没有提及必须立即停止朝鲜的流血冲突。维辛斯基同志呼吁通过苏联的决议草案,其中呼吁在朝鲜立即停火。1952年11月26日,根据伊朗代表的提议,第一委员会决定首先讨论印度的决议草案。苏联代表团对印度的草案提出了修改,这些修改包含了苏联关于朝鲜问题决议草案的原则。1952年11月28日,周恩来发表声明支持苏联在第七届联大会议上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尽快结束朝鲜战争完全符合亚洲和全世界和平的利益,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1952年11月2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发表声明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苏联的提案“最公正,它旨在尽快结束朝鲜战争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因此完全支持这一提案……”1952年12月1日,第一委员会通过了丹麦代表团提出的对印度决议草案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如果在30天时间里战俘问题在政治会议上得不到解决(印度草案规定的期限为60天),该问题转交联合国解决。当天,第一委员会通过了按照丹麦修正案修改过的印度决议草案。
1952年12月2日第一委员会否决了苏联代表团提出的决议草案。委员会至此结束了对朝鲜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大会主席向委员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印度提案的决议的答复之后,委员会再讨论这一问题。1952年12月3日,在联大全体会议上印度决议草案以54票赞成,5票反对,1票弃权被通过。
苏联的决议草案以41票反对,5票赞成,12票弃权被否决。1952年12月5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加拿大人)把大会通过的决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1952年12月14日,周恩来致电皮尔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这一决议不能保证“协定的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原则”,“接受这一决议――这将意味着在美国粗暴的武力面前投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提议联大废除这一非法提案……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恢复板门店谈判,在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的基础上,作为第一步先完全停火,然后把所有战俘的遣返问题交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致电皮尔逊,要求废除联大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决议,“应根据苏联的提案讨论和通过朝鲜立即停火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所需的措施……”1952年12月20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向大会提交报告,其中包括简短序言、皮尔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长的电报和附件――大会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朝鲜问题决议以及上述中国和北朝鲜外长的答复。这一报告,以及联合国朝鲜统一和恢复委员会对六届和七届联大会议的报告和所谓的联合国朝鲜恢复总代表的报告,在1953年2月24日开幕的七届联大第二次会议上得到了讨论。苏联代表团提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朝鲜问题的讨论,但遭到美英集团的拒绝。
美国代表洛奇于2月25日在第一委员会上讲话诬蔑苏联,“苏联为扩大朝鲜战争走得很远了……”,“苏联政府可以停止战争,当它想停的时候”。1953年3月2日,维辛斯基在第一委员会上发言回击洛奇,指出,苏联任何时候也不隐瞒,它根据1945年友好同盟条约和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给自己的盟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过、现在也在提供武器。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于苏联同它没有友好和互助条约,苏联没有义务向它出售武器,也没有出售,如果不考虑1948年苏联从朝鲜撤军时给其留下了苏军多余的武器。维辛斯基指出,苏联主张立即全面停止朝鲜战争,坚持自己在七届联大第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驳斥了美国代表洛奇的谎言,似乎苏联对朝鲜战争的延续感兴趣。
1953年3月5日,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菲律宾、丹麦和泰国的代表团提出决议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