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苏联关于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提案和关于停止野蛮轰炸朝鲜城市和居民点的提案被安理会否定。
1950年9月联大会议开始工作。会议议事日程中列入了“朝鲜独立问题”。第一委员会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时,苏联代表提议邀请北、南朝鲜的代表参加讨论。这一建议遭到美英集团的否定。委员会接受了国民党分子提出的只邀请李承晚政府代表的建议。苏联代表团还提议解散非法机构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还呼吁大会建议美国政府停止用飞机和其他手段轰炸城市和居民点以及从空中轰炸朝鲜和平居民。此外,苏联还把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恢复远东和平和安全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在这一决议草案中建议交战双方停止军事行动,建议美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从朝鲜撤走自己的军队,建议在联合国监督下进行全朝鲜选举,联合国监督委员会里应有朝鲜邻国的代表(未列举这些国家的名称)。苏联的提案被联合国大会否定。与此同时,大会于1950年10月7日通过决议,其中建议采取“相应步骤以保障整个朝鲜的稳定形势”。大会以此批准了“联合国军”对整个朝鲜领土的占领。在这一决议的掩护下,美军越过三八线向北朝鲜挺进,直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
1950年10月7日的联合国大会决议还规定成立联合国朝鲜统一和恢复委员会,其组成有澳大利亚、荷兰、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芬兰和智利,想以此取代在这以前存在的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美国部队前出到中国边境引起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参战。1950年11月5日,麦克阿瑟将军作为驻朝鲜联合国军总司令向安理会呈递报告,其中称,“联合国军遇到了新的敌人”,“已同中共部队交火……”。按照美国的要求,安理会议程上加上了“对侵略朝鲜共和国的控诉问题”。苏联提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朝鲜问题,但未被通过。安理会决定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麦克阿瑟的报告。
中国政府拒绝参加这一报告的讨论。1950年11月10日,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把决议草案提交安理会讨论,其中指出,“中共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军”,建议“所有国家和当局,尤其是对上述行动负责的国家和当局,应拒绝援助或鼓励北朝鲜当局,不给自己的公民、某些人士或军队提供援助北朝鲜军队的机会……”。1950年11月30日,安理会否定了这一决议草案,因为苏联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
三、在五届联大会议上的朝鲜问题:在苏联代表恢复参加安理会工作之后,美国已不能利用安理会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它把朝鲜问题提到了联合国大会。
1950年12月6日,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代表团的坚持下,联大议程上列入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武装干涉朝鲜的问题”。美国、英国、法国、古巴、挪威和厄瓜多尔的代表在第一委员会提出了1950年11月10日在安理会上提出的决议草案。该草案陈述部分的一句话“中共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军”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队正实施军事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部队”。
苏联代表团反对这一决议草案,并于1950年12月9日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呼吁注意美军和参与侵略战争的其他国家的军队继续武装干涉朝鲜给和平和人民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威胁,为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维护远东的和平和安全,苏联建议:“1、立即从朝鲜撤走一切外国军队;2、让朝鲜人民自己解决朝鲜问题”。第一委员会没有讨论苏联的提案。1950年12月12日,印度代表劳以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名义提出了两个决议草案。在第一个草案里建议成立以大会主席安特扎(伊朗)为首的三人小组,并责成该小组准备提案,以便为“能达成朝鲜停战协定确立基本原则”。第二个草案建议由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埃及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起草“和平解决所发生问题的建议”。1950年12月14日大会通过了成立“三人小组”的提案。苏联代表团投票反对。除安特扎外,“三人小组”里还有劳和皮尔逊。“三人小组”请麦克阿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报朝鲜停战的条件。1951年1月11日“三人小组”向第一委员会提出了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是:1、“立即保证停火”;2、“利用停火之机,继续讨论下一步恢复和平所应采取的步骤”;所有非朝鲜军队逐步撤离朝鲜,并按照联合国的原则采取措施,“让朝鲜人民可以在自己未来政府问题上表达自己的意志”;4、在完成这些措施之前,采取必要的保障朝鲜“行政管理的措施以维护那里的和平和安全”;5、在签订停火协定之后,联合国大会应立即成立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组成的机构,其目的是使远东问题,其中包括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大的代表席位问题获得调解。这些原则于1951年1月13日得到了第一委员会的赞许。同时,该委员会根据挪威提议通过了决议,其中委托第一委员会主席把上述原则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它是否讨论这些原则中所包括的作为远东问题调解基础的提议。1951年1月17日周恩来作了答复,指出为了真正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其他涉及亚洲的重要问题,必须:
“(一)为尽快停止朝鲜战争,有关国家的谈判应在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和朝鲜内部事务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之协定的基础上进行。
(二)谈判日程应包括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军问题以及其他涉及远东的问题。
(三)参加谈判的应是7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美国、法国、印度和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应在这次7国会议上确定之。”
苏联代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提案。1951年1月20日,在第一委员会上美国代表提出了决议草案,其中指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侵略”,同时呼吁所有国家和当局给予联合国在朝鲜的行动以可能的援助,拒绝“给朝鲜侵略者以任何援助”;还建议责成该委员会采取集体措施,“紧急讨论击退侵略的补充措施并向大会报告这些情况”。
1951年1月22日,在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印度代表劳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自己1月17日的通报做了如下说明:“一、假若一切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原则得以通过并付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则承诺下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回国。
二、至于朝鲜战争结束和和平调解朝鲜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分两步走:首先,为了使谈判能够进行下去,可在第一次7国会议上先就暂时停火达成协议。
第二步,为了朝鲜战争彻底停止和东亚和平有保证,所有停战条件讨论应考虑政治问题,应就下述问题达成协议: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必要措施;关于由朝鲜人民自己调解朝鲜内部问题的必要步骤和措施给朝鲜人民的提议;按照开罗和波茨坦宣言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走自己的军队;涉及远东的其他问题。
三、应保证彻底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12个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代表于1951年1月24日提出了新的决议草案,其中建议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和埃及的代表尽快会晤,以便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它对第一委员会1951年1月13日关于朝鲜问题5项调解原则决议答复的解释。“12国提案”于1951年1月30日被第一委员会否定。当天,委员会通过了美国1951年1月20日提出的关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侵略者的决议草案。1951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未经讨论批准了这个决议草案。在大会1951年2月1日通过的决议中,除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措施外,还规定成立由美、英、法、澳、比利时,缅甸、巴西、委内瑞拉、埃及、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菲律宾和南斯拉夫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命紧急讨论下一步措施问题。缅甸和南斯拉夫拒绝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在1951年3月8日的会议上,以前未冠名称的委员会决定自称“补充措施委员会”。1951年5月3日,“补充措施委员会”决定把经济制裁问题“作为反对共产党中国的可能措施的第一条。”
1951年5月9日,美国代表向“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武器、弹药、石油等禁运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4日,委员会赞同美国提出的草案并把它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在第一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苏联代表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的问题属于安理会的特别职能,按照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大会无权对这一问题做出决定。因此,苏联代表说,苏联代表团将不参加这一问题的讨论。第一委员会通过了“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8日,该决议草案得到大会全会的赞同,苏联代表团没有参加表决。
1951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在非法通过这一可耻的诬蔑中国为侵略者的决议之后,联合国大会这一新的行动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破坏,是对安理会职权的侵犯,是蓄意扩大侵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还指出,这一决议的通过充分证明,“联合国已完全变成了侵略战争的工具,正在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集团服务”。
四、朝鲜停战谈判:1951年6月23日,苏联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马立克在联合国新闻秘书处组织的无线电广播节目发表讲话时,在指出联合国通过了非法决定、事后批准美国对朝鲜和中国的侵略之后,声明如下:“苏联人民相信,即使在现在朝鲜军事冲突的时刻,也可以调解最尖锐的问题。对此需要各方做好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准备。苏联人民相信,作为第一步,交战双方应该开始停火谈判和双方把军队撤离三八线的谈判”。1951年7月27日,美驻苏大使柯克拜见了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请他对马立克发言中的上述引文做出解释。葛罗米柯同志回答说,谈判应在以联合国军司令部(美军司令部)和南朝鲜军司令部代表为一方和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统帅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为另一方之间进行。葛罗米柯同志说,谈判应只涉及军事问题,其中包括停火问题,不涉及任何政治或领土问题。苏联政府,葛罗米柯同志说,强调的只是签订停战协定,在苏联代表马立克同志的声明中没有规定任何和平调解的其他步骤。但是,葛罗米柯同志补充说,朝鲜交战双方的事情决定着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调解政治和领土问题(1951年6月29日给联合国秘书处的信)。
1951年6月29日,驻朝美军司令李奇微将军发表广播讲话,建议在丹麦医疗船上举行停火谈判。1951年7月1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答复李奇微将军,表示同意与其会晤并进行“和平停战谈判”,建议谈判在开城地区三八线上举行。1951年7月4日美国人接受了这一建议。但会议直到1951年7月10日才开始进行。
前10次会议讨论谈判议事日程。1951年7月26日,通过了以下谈判日程:
“一、通过谈判议程。二、为建立非军事区确立双方军事分界线,以此作为朝鲜停止军事行动的基本条件。三、制定实现朝鲜停火和停战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确定停战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编成、权力和职能。四、关于战俘问题。五、给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从1951年8月10日开始,按照上述议程举行了谈判,除战俘遣返问题外,达成了停战协定的所有条件。所达成的停战条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一)军事分界线沿停战协定生效之日双方部队对峙线,即沿“为了建立非军事区双方部队各后撤两公里”的正面前沿划分(停战协定草案第1条)。
(二)军事行动应在停战协定签字12小时后停止(草案第12条)。
(三)应成立停战军事委员会,由10名资深军官组成,其中5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另外5名由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任命(第19条)。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定的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谈判调解可能出现的对协定的违反问题(第24、25条)。(四)应成立停战协定中立国家监督委员会,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的瑞典和瑞士的代表和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任命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组成(第36、37条)。该委员会可成立由这些国家代表构成的监察小组(第40条)。中立国家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履行监督职能(第41条)。
中立国家监察小组分别驻在北朝鲜的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新安州和南朝鲜的仁川、大邱、釜
1950年9月联大会议开始工作。会议议事日程中列入了“朝鲜独立问题”。第一委员会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时,苏联代表提议邀请北、南朝鲜的代表参加讨论。这一建议遭到美英集团的否定。委员会接受了国民党分子提出的只邀请李承晚政府代表的建议。苏联代表团还提议解散非法机构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还呼吁大会建议美国政府停止用飞机和其他手段轰炸城市和居民点以及从空中轰炸朝鲜和平居民。此外,苏联还把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恢复远东和平和安全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在这一决议草案中建议交战双方停止军事行动,建议美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从朝鲜撤走自己的军队,建议在联合国监督下进行全朝鲜选举,联合国监督委员会里应有朝鲜邻国的代表(未列举这些国家的名称)。苏联的提案被联合国大会否定。与此同时,大会于1950年10月7日通过决议,其中建议采取“相应步骤以保障整个朝鲜的稳定形势”。大会以此批准了“联合国军”对整个朝鲜领土的占领。在这一决议的掩护下,美军越过三八线向北朝鲜挺进,直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
1950年10月7日的联合国大会决议还规定成立联合国朝鲜统一和恢复委员会,其组成有澳大利亚、荷兰、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芬兰和智利,想以此取代在这以前存在的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美国部队前出到中国边境引起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参战。1950年11月5日,麦克阿瑟将军作为驻朝鲜联合国军总司令向安理会呈递报告,其中称,“联合国军遇到了新的敌人”,“已同中共部队交火……”。按照美国的要求,安理会议程上加上了“对侵略朝鲜共和国的控诉问题”。苏联提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朝鲜问题,但未被通过。安理会决定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麦克阿瑟的报告。
中国政府拒绝参加这一报告的讨论。1950年11月10日,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把决议草案提交安理会讨论,其中指出,“中共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军”,建议“所有国家和当局,尤其是对上述行动负责的国家和当局,应拒绝援助或鼓励北朝鲜当局,不给自己的公民、某些人士或军队提供援助北朝鲜军队的机会……”。1950年11月30日,安理会否定了这一决议草案,因为苏联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
三、在五届联大会议上的朝鲜问题:在苏联代表恢复参加安理会工作之后,美国已不能利用安理会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它把朝鲜问题提到了联合国大会。
1950年12月6日,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代表团的坚持下,联大议程上列入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武装干涉朝鲜的问题”。美国、英国、法国、古巴、挪威和厄瓜多尔的代表在第一委员会提出了1950年11月10日在安理会上提出的决议草案。该草案陈述部分的一句话“中共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军”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队正实施军事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部队”。
苏联代表团反对这一决议草案,并于1950年12月9日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呼吁注意美军和参与侵略战争的其他国家的军队继续武装干涉朝鲜给和平和人民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威胁,为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维护远东的和平和安全,苏联建议:“1、立即从朝鲜撤走一切外国军队;2、让朝鲜人民自己解决朝鲜问题”。第一委员会没有讨论苏联的提案。1950年12月12日,印度代表劳以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名义提出了两个决议草案。在第一个草案里建议成立以大会主席安特扎(伊朗)为首的三人小组,并责成该小组准备提案,以便为“能达成朝鲜停战协定确立基本原则”。第二个草案建议由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埃及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起草“和平解决所发生问题的建议”。1950年12月14日大会通过了成立“三人小组”的提案。苏联代表团投票反对。除安特扎外,“三人小组”里还有劳和皮尔逊。“三人小组”请麦克阿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报朝鲜停战的条件。1951年1月11日“三人小组”向第一委员会提出了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是:1、“立即保证停火”;2、“利用停火之机,继续讨论下一步恢复和平所应采取的步骤”;所有非朝鲜军队逐步撤离朝鲜,并按照联合国的原则采取措施,“让朝鲜人民可以在自己未来政府问题上表达自己的意志”;4、在完成这些措施之前,采取必要的保障朝鲜“行政管理的措施以维护那里的和平和安全”;5、在签订停火协定之后,联合国大会应立即成立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组成的机构,其目的是使远东问题,其中包括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大的代表席位问题获得调解。这些原则于1951年1月13日得到了第一委员会的赞许。同时,该委员会根据挪威提议通过了决议,其中委托第一委员会主席把上述原则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它是否讨论这些原则中所包括的作为远东问题调解基础的提议。1951年1月17日周恩来作了答复,指出为了真正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其他涉及亚洲的重要问题,必须:
“(一)为尽快停止朝鲜战争,有关国家的谈判应在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和朝鲜内部事务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之协定的基础上进行。
(二)谈判日程应包括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军问题以及其他涉及远东的问题。
(三)参加谈判的应是7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美国、法国、印度和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应在这次7国会议上确定之。”
苏联代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提案。1951年1月20日,在第一委员会上美国代表提出了决议草案,其中指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侵略”,同时呼吁所有国家和当局给予联合国在朝鲜的行动以可能的援助,拒绝“给朝鲜侵略者以任何援助”;还建议责成该委员会采取集体措施,“紧急讨论击退侵略的补充措施并向大会报告这些情况”。
1951年1月22日,在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印度代表劳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自己1月17日的通报做了如下说明:“一、假若一切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原则得以通过并付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则承诺下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回国。
二、至于朝鲜战争结束和和平调解朝鲜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分两步走:首先,为了使谈判能够进行下去,可在第一次7国会议上先就暂时停火达成协议。
第二步,为了朝鲜战争彻底停止和东亚和平有保证,所有停战条件讨论应考虑政治问题,应就下述问题达成协议: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必要措施;关于由朝鲜人民自己调解朝鲜内部问题的必要步骤和措施给朝鲜人民的提议;按照开罗和波茨坦宣言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走自己的军队;涉及远东的其他问题。
三、应保证彻底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12个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代表于1951年1月24日提出了新的决议草案,其中建议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和埃及的代表尽快会晤,以便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它对第一委员会1951年1月13日关于朝鲜问题5项调解原则决议答复的解释。“12国提案”于1951年1月30日被第一委员会否定。当天,委员会通过了美国1951年1月20日提出的关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侵略者的决议草案。1951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未经讨论批准了这个决议草案。在大会1951年2月1日通过的决议中,除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措施外,还规定成立由美、英、法、澳、比利时,缅甸、巴西、委内瑞拉、埃及、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菲律宾和南斯拉夫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命紧急讨论下一步措施问题。缅甸和南斯拉夫拒绝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在1951年3月8日的会议上,以前未冠名称的委员会决定自称“补充措施委员会”。1951年5月3日,“补充措施委员会”决定把经济制裁问题“作为反对共产党中国的可能措施的第一条。”
1951年5月9日,美国代表向“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武器、弹药、石油等禁运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4日,委员会赞同美国提出的草案并把它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在第一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苏联代表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的问题属于安理会的特别职能,按照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大会无权对这一问题做出决定。因此,苏联代表说,苏联代表团将不参加这一问题的讨论。第一委员会通过了“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8日,该决议草案得到大会全会的赞同,苏联代表团没有参加表决。
1951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在非法通过这一可耻的诬蔑中国为侵略者的决议之后,联合国大会这一新的行动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破坏,是对安理会职权的侵犯,是蓄意扩大侵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还指出,这一决议的通过充分证明,“联合国已完全变成了侵略战争的工具,正在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集团服务”。
四、朝鲜停战谈判:1951年6月23日,苏联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马立克在联合国新闻秘书处组织的无线电广播节目发表讲话时,在指出联合国通过了非法决定、事后批准美国对朝鲜和中国的侵略之后,声明如下:“苏联人民相信,即使在现在朝鲜军事冲突的时刻,也可以调解最尖锐的问题。对此需要各方做好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准备。苏联人民相信,作为第一步,交战双方应该开始停火谈判和双方把军队撤离三八线的谈判”。1951年7月27日,美驻苏大使柯克拜见了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请他对马立克发言中的上述引文做出解释。葛罗米柯同志回答说,谈判应在以联合国军司令部(美军司令部)和南朝鲜军司令部代表为一方和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统帅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为另一方之间进行。葛罗米柯同志说,谈判应只涉及军事问题,其中包括停火问题,不涉及任何政治或领土问题。苏联政府,葛罗米柯同志说,强调的只是签订停战协定,在苏联代表马立克同志的声明中没有规定任何和平调解的其他步骤。但是,葛罗米柯同志补充说,朝鲜交战双方的事情决定着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调解政治和领土问题(1951年6月29日给联合国秘书处的信)。
1951年6月29日,驻朝美军司令李奇微将军发表广播讲话,建议在丹麦医疗船上举行停火谈判。1951年7月1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答复李奇微将军,表示同意与其会晤并进行“和平停战谈判”,建议谈判在开城地区三八线上举行。1951年7月4日美国人接受了这一建议。但会议直到1951年7月10日才开始进行。
前10次会议讨论谈判议事日程。1951年7月26日,通过了以下谈判日程:
“一、通过谈判议程。二、为建立非军事区确立双方军事分界线,以此作为朝鲜停止军事行动的基本条件。三、制定实现朝鲜停火和停战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确定停战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编成、权力和职能。四、关于战俘问题。五、给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从1951年8月10日开始,按照上述议程举行了谈判,除战俘遣返问题外,达成了停战协定的所有条件。所达成的停战条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一)军事分界线沿停战协定生效之日双方部队对峙线,即沿“为了建立非军事区双方部队各后撤两公里”的正面前沿划分(停战协定草案第1条)。
(二)军事行动应在停战协定签字12小时后停止(草案第12条)。
(三)应成立停战军事委员会,由10名资深军官组成,其中5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另外5名由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任命(第19条)。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定的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谈判调解可能出现的对协定的违反问题(第24、25条)。(四)应成立停战协定中立国家监督委员会,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的瑞典和瑞士的代表和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任命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组成(第36、37条)。该委员会可成立由这些国家代表构成的监察小组(第40条)。中立国家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履行监督职能(第41条)。
中立国家监察小组分别驻在北朝鲜的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新安州和南朝鲜的仁川、大邱、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