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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117

作者:沈志华
更新时间:2017-12-04 04:00:00
61号电

    171、毛泽东关于停战谈判问题致斯大林电(1951年6月30日)

    致菲利波夫同志:敌军司令李奇微今天发表声明,建议交战双方代表在元山港外的一艘丹麦医疗船上举行停止军事行动的谈判,同时他宣称要求此事立即有相应的停火的保障。我现在通知您我对这个问题的意见。请您研究并给予回复,还请您将此直接通知金日成同志。

    一、金日成同志大概应在7月2日或3日答复李奇微。在这个答复中,他应当同意双方代表进行停战谈判,提出会谈的时间、地点和参加者人数的建议。

    二、至于谈判地点,李奇微建议在元山港。考虑到元山是北朝鲜海军基地,敌人打算在那里进行登陆,我认为不宜同意在那里举行谈判。可否建议在三八线上的开城市举行谈判。

    三、为了保证我们的代表有时间对会谈进行充分准备,我认为指定7月15日为会谈开始日是适当的。四、由于这次会谈时间紧迫而且非常重要,请您同金日成同志保持直接联系,亲自领导这次会谈,同时把情况通报给我。

    第3267号电。1951年6月30日16时50分(北京时间)

    172、斯大林关于停战谈判问题致毛泽东电(1951年6月30日)

    北京致克拉索夫斯基转毛泽东同志:

    您关于停战谈判问题的电报收到了。我们认为,应立即通过广播答复李奇微,同意与其代表进行关于停战谈判的会晤。这个协议应由朝鲜人民军总司令和中国志愿军司令员,也就是金日成和彭德怀签署。如果没有中国志愿军司令员签署,那么,美国人会认为朝鲜单方面的签字不具有任何意义。应坚决拒绝把元山地区的丹麦医疗船作为会晤地点。应要求在三八线的开城地区举行会晤。正如您指出的,现在您掌握着停战的主动权,所以美国人将不得不在会晤地点的问题上做出让步。您今天要给李奇微发出大致如下的答复:

    “致联合国军总司令李奇微将军。您28日关于谈判停战的声明收到了,我们受命向您声明,同意与您的代表会晤,以进行停止军事行动和确立停战的谈判。我们建议以三八线的开城地区作为会晤地点。如果您同意,我们的代表准备在7月10-15日同您的代表会晤。

    朝鲜人民军总司令金日成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

    在电报中,您建议从莫斯科派人去领导停战谈判,当然,这是不需要的,也是毫无意义的。您,毛泽东同志,可以领导谈判。最多,我们可以在某些问题上提一些建议。我们也不能和金日成保持直接的联系。您应该同他联系。第335号密码电报。菲利波夫

    173、苏联驻联合国代表团转交的关于举行朝鲜停战谈判的文件

    (1951年6月30日)

    送:斯大林同志、莫洛托夫同志、马林科夫同志、贝利亚同志、米高扬同志、

    卡冈诺维奇同志、布尔加宁同志、赫鲁晓夫同志发自纽约,1951年6月30日

    莫斯科苏联外交部:现转交联合国秘书处6月29日照会的文本及所附格罗斯6月29日给赖伊的信件和该信所附的两个文件:“联合国秘书长向苏联外交部长致敬,并荣幸地向您提交驻朝鲜联合国军司令部1951年6月29日的通告,同时附上在联合国军司令部通告中所提到文件的副本。”“我受统一指挥驻朝联合国军的我国政府的委托提交所附的文件,请您参阅,并散发给联合国组织的成员国。第一个文件阐述了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1951年6月27日对美驻苏大使所谈到的看法。第二个文件是联合国军总司令李奇微将军今天日间给驻朝共产党军队总司令信件的文本。我的政府还将把这些文件送给斡旋委员会主席。

    我的政府将经常向您通报有关这一问题的情况。阁下,请接受我对您最深切的敬意!

    美国驻联合国代表格罗斯”

    “在纽约和莫斯科,美国试图得到关于苏联驻联合国代表马立克声明中几点看法的解释。苏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昨天日间接见了美驻苏大使。在讨论马立克先生的声明时,葛罗米柯先生指出,举行马立克先生声明中指出的停战谈判,必须由联合国军司令部和韩国司令部的军事代表(为一方),北朝鲜和中国志愿军的军事代表(为另一方)来进行。像葛罗米柯指出那样,停战,包括停火,应局限于纯军事问题,而不包括任何政治或领土问题;军事代表应讨论保证避免恢复军事行动的问题。至于签定停战协议,苏联政府没有就马立克先生所指出的和平调停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葛罗米柯先生指出,要解决朝鲜问题,政治问题和领土问题必须同时解决。他说,苏联政府不知道中国对马立克先生声明的看法。

    现在国务院正在研究葛罗米柯先生的想法,并同其他在朝鲜拥有隶属于联合国军司令部的武装力量的国家代表进行商讨。”联合国军总司令1951年6月29日给驻朝共产党军队总司令信件的文本:“我作为联合国军总司令受命向您转达以下情况:

    我被告知,您可以期望举行会晤,目的是讨论停战问题,这种停战应规定,在维持停战状态的必要保证下停止军事行动以及在朝鲜武装力量的所有行动。

    当从您那里得到期望举行会晤的通知时,我将准备指派我的代表。同时,我还想提议他能与您的代表进行会晤的日期。我建议这次会晤可在元山港的丹麦医疗船的甲板上举行。”

    (翻译:季姆菲耶夫、乌兰切夫)

    174、拉祖瓦耶夫关于朝鲜对谈判问题的考虑致什捷缅科电

    (1951年7月1日)

    致什捷缅科同志:我向您报告:一、我已通过外交部系统将金日成对谈判会晤答复的文本送出,预计1951年7月2-3日给予答复。急需得到莫斯科的同意。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计划由3人组成――朝鲜人民军参谋长南日、外务省副相朴东朝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三、建议南日说明以下观点:

    (一)停火和停止战斗行动的时间;(二)从三八线向北、南撤军5-10公里;

    (三)从停火时刻起禁止飞跃或穿过三八线;(四)从朝鲜领海撤走海军,解除封锁;

    (五)在2个月期限内从朝鲜撤走所有外国军队;(六)交换战俘和遣返被驱赶的居民。

    金日成同志在等待菲利波夫的有关建议。请您指示。第1751号电

    175、斯大林关于朝鲜政府应与中国协商致拉祖瓦耶夫电

    (1951年7月2日)1951年7月3日14时45分发出

    致拉祖瓦耶夫同志:您于1951年7月1日发来的电报收到。请转告金日成,朝鲜政府应就电报中所提诸问题同中国政府协商并提出共同的方案。从来电中看不出金日成的方案是同毛泽东协商过的。第4/3208号电。菲利波夫

    176、毛泽东转发金日成关于停战谈判问题的电报致斯大林电

    (1951年7月3日)发自北京,1951年7月3日12时10分收到

    致菲利波夫同志:金日成同志的电报。

    “毛泽东同志!我建议成立一个由3人组成的代表团。朝鲜人民军总参谋长南日(代表团团长)、外务副相朴东朝和一名志愿军代表。在双方代表会谈期间,我们建议提出以下几点:一、从何日何时起(平壤时间)双方应该停火并停止其他的一切战斗行动。

    二、从何日起双方部队应该在3日内撤离到距三八线10公里处,并在该地区建立非军事区。三、双方应该停止陆、海、空军从三八线通过。

    四、从北朝鲜领海开走所有的外国舰艇,并解除对三八线以北海域的封锁。

    五、自停火之日起,2个月内从朝鲜撤走所有的外国陆、海、空军。

    六、自停火之日起,2个月内相互交换俘虏。七、被美国和李承晚的部队从三八线以北地区强行赶走的公民应该返回家园。请您阅过电报后马上给予答复。

    金日成1951年6月30日”第3304号电

    177、毛泽东关于停战谈判中的我方建议问题致斯大林电(1951年7月3日)

    发自北京,1951年7月3日13时55分收到

    致菲利波夫同志:在双方军事代表开会期间,我们打算主要提出以下五点:

    一、“双方应该同时下达停火命令。双方的陆、海、空军部队在下达停火命令后,应该在朝鲜全境停火并暂停一切其他敌对行动。”这一点敌方是能够无条件接受的。

    二、“双方的陆、海、空军应该撤离到距三八线10公里处,并在距三八线南北各10公里的地区建立非军事区。非军事区的民政机关应该是1950年6月25日前的形式,即三八线以北受朝鲜人民政府管辖,三八线以南受南朝鲜政府管辖。”

    对方可能会有一些分歧,但我们认为,我们的建议是绝对公平的,敌方将难以驳斥。

    三、“双方应该停止从外面运送装备、部队和补给(包括陆、海、空军的运送)到朝鲜,以及运送到朝鲜前沿地区。”我们想,对方同样会就此问题提出建议,因而我们打算在这一点表现出主动,而拒绝我们这条建议的后半部分也许更好些?

    四、“成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以监督1、2、3点的执行情况。进入该委员会中立国的代表应未参加朝鲜战争,数量相等,并由双方挑选。”我们想,对方也会提出类似的建议,因而我们打算在这方面表现出主动。但执行这一点会遇到许多困难。对方提出的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将在中朝边境和朝鲜重要的交通站监督我们的军事物资运输。或者我们不要这个主动,等对方提出建议后我们再采纳?请告知您的意见,怎么做合适,完全拒绝成立监察委员会看来也不合适。五、“双方应该把战俘遣送回国。在停止军事行动4个月内,分批办理战俘相互交换的全部事宜。”对方可能会建议进行一比一交换。我们应该要求遣送全部战俘,但被对方俘虏的北朝鲜人的数量相比之下更多一些,这些人已加入南朝鲜的部队,所以这一定会引起争议。我们提出的上述主要五点意见,应该在双方军事代表会议上得到准许。

    此外还有几点:一、“所有的外国军队,其中包括中国的志愿军,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在3-4个月内)应该分批完全地撤出北、南朝鲜。”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但对方的代表可能会认为,此问题与政治问题有连带关系,不应该在这个会议上批准。

    请您研究并告知我方是否应该提出这一点。

    二、“南北朝鲜的难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在几个月内)应该返回到他们以前的居住地。”

    金日成同志坚持提出这一点。但实现它很难。看来南北朝鲜的代表就此问题会产生许多意见分歧和争吵,有可能对其他重要问题的解决带来影响。是否可以提出这个建议?

    如果带来争吵并得不到批准,那么把它拿到国际政治性大会上去讨论。

    请告知您对上述几点的意见。此外,昨天我们把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同志和他的助手派去了朝鲜。大约在1951年7月5日,他可到达金日成同志那里,并同他和其他同志讨论与和平谈判有关的各个问题。此后他将前往开城附近,在那儿秘密地指导谈判。

    我把金日成同志就此问题阐述意见的电报也发给您。第3305号电

    178、斯大林关于停战谈判中的我方建议问题致毛泽东电(1951年7月3日)

    北京致克拉索夫斯基:转毛泽东同志

    “毛泽东同志:您7月3日发来的电报收到了。关于你们建议的前两点我们没有异议。第3点的第2部分可以删掉,但如果美国人提出这样的建议,可以采纳它。第4点不必提出来。但如果美国人提出有关联合国监察委员会建议,那么这个建议应予拒绝,理由是联合国处于交战国的地位,而提出你们的关于由各方同意指定的中立国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建议。第5点应该提出来并予以坚持。至于您其他的两点(关于撤出所有外国军队和关于难民的问题),这两点建议应该提出来并予以坚持。菲利波夫

    179、毛泽东关于停战协议草案致斯大林电

    (1951年7月5日)第21497号

    现送上停止朝鲜军事行动协议草案的文本,供阅。

    “停止朝鲜军事行动的协议(草案)在朝鲜交战的联合国军总司令李奇微将军(为一方),朝鲜人民军总司令金日成将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将军(为另一方),授权派出代表参加关于停止军事行动和在朝鲜建立和平的会谈。双方代表在以下问题达成一致:

    一、1951年__月__日,双方同时发布停火命令,双方在朝鲜的陆、海、空军力量停止敌对行动。二、双方陆、海、空力量从三八线各后撤10公里,在三八线向北和向南10公里地区建立非军事区。在非军事区的民政机关恢复到1950年6月25日以前的状态。三八线以北属于朝鲜人民政府管辖,三八线以南属于南朝鲜政府管辖。

    三、双方停止从外部向朝鲜调运装备,调动或补充人员(包括陆、海、空运输)。

    四、双方遣送战俘。在停止军事行动后3个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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